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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定價機制,加強省內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氣化服務價格管理發表時間:2023-03-04   

一、發文背景

2022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出臺《關于完善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氣化服務定價機制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22〕768號),就完善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氣化服務定價機制提出了指導意見,要求各地要盡快制定本地氣化服務定價辦法。按照發改價格〔2022〕768號文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我委制定了《關于加強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氣化服務價格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健全定價機制,加強省內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氣化服務價格管理。

二、主要內容

《通知》共六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價格定義

接收站氣化服務價格,是指接收站向用戶提供將液化天然氣進行氣化處理及相關必要服務所收取的費用,包括液化天然氣接卸、臨時存儲、氣化、沿線無開口分輸的短途管道運輸等相關費用。其中,臨時存儲期限原則上不超過45天。

(二)價格管理方式

氣化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省發展改革委制定和調整省內接收站最高氣化服務價格。最高氣化服務價格實行一站一價,接收站在不超過最高氣化服務價格的前提下,結合自身建設運營成本和市場供需情況,自主確定具體服務價格。

(三)價格計算方法

最高氣化服務價格按照“準許成本+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即通過核定氣化服務成本、監管準許收益確定準許收入,再除以氣化量進而核定氣化服務價格。準許收入為準許成本、合理收益和稅金之和。

(四)價格核定的主要參數

《通知》明確了準許收益率、氣化量、運營資本在運行維護費中占比等重要參數的設定,其中,準許收益率由省發展改革委統籌考慮區域經濟發展水平、行業發展需要、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原則上不超過8%。氣化量按照成本監審周期最末一年接收站氣化量據實核定,成本監審周期各年度氣化量變動較大的,可參考成本監審周期年度平均氣化量。實際氣化量低于政府核定氣化能力60%的,按政府核定氣化能力60%對應的氣化量確定。營運資本按運行維護費的20%確定。

(五)價格校核周期

省發展改革委制定和調整接收站最高氣化服務價格前,應當開展成本監審,成本監審結果作為制定和調整氣化服務價格的基本依據。最高氣化服務價格原則上每三年監審校核一次,如投資、氣化量、成本等發生重大變化,可以提前校核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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